第一章 重点扶持的投资领域
第一条 开发区以建立循环经济为主线,鼓励盐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深加工及相关产业(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煤化工及深加工产业、钢铁产品的深加工产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和项目进驻开发区发展。同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贸物流企业进驻开发区发展。
第二条 鼓励客商对公路、水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生态环境等领域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条 鼓励引进各类先进制造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环保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进驻开发区研发与生产。
第四条 积极支持客商投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五条 凡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审批代办制”,属开发区审批办理权限之内的手续,有关部门在收到有效申报文件后(申报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六条 对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自治区级以上认定)和以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开发区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优惠。
第七条 对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发区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凡投资新建、承包经营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收费在允许范围内给予特别优惠,并且建立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的直接沟通联系制度。
第九条 入驻开发区企业员工的子女需要在本地入托就学的,可以由本地教育部门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配偶需在本地工作的,由本地人事劳动部门协助予以安置。在本地落户的,由本地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免收各种费用。
第十条 开发区各部门承诺: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认真处理投资者投诉案件。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企业,自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除免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30%由开发区成立科研和环保专项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技研究、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工程;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的40%列入科研和环保专项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研、技改和环保工程。
第十三条 企业新上的环保设备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允许加速折旧。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认定后,可按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服务企业、生态产业、学术机构、各类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由开发区财政奖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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