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实行规费优惠
(一)在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凡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免收、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减收项目目录附后)。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设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为无费区。凡进入该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收税,不收费(社保费、排污费除外)。
第五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未经同级政府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了解情况(除依法履行规范的监管、征管或因突发事件外)。
(二)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未经市或县(市、区)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
(三)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限期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贡献突出者奖励
(一)凡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办成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汕府[2000]6号)给予奖励。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第七条:对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可参照本优惠规定实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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