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也就是数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征税。
一般地,各种税的征收都有起征点。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2)起征点的幅度: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元~50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营业额100元。
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只规定了一个相应的幅度,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要规定具体的起征点。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才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完全可以由经营当事人自己掌握,因此,目前就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夫妻店将原来就不很大的店面一分为二,改为夫和妻各开一个店,这样,达不到当地规定的起征点,当然也就无需缴纳各种税收了。
与此同时,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或是应税劳务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营业税则是以有关服务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在具体的核定销售额时换算起来就比较麻烦,纳税人往往也可以从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讨巧,这也是个人从事税收策划一个技巧。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存在起征点的税收策划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所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江苏省为960元,这是其一,其二,税法还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即实行源泉扣缴的管理办法。但是,就现实的情况而言,这种管理方法还远远没有到期位,这就为那些分散取得收入的人规避税收提供了可能。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尚感到无可奈何。作为税收策划者也不要回避这个社会现实。在这里需要提醒税收策划者注意的是,通过税收起征点来策划税收,从主观上讲,就有规避税收的意思在里面了,本书原则上不作提倡,如果纳税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谨慎从事,如果一旦税务机关从严掌握,有关纳税人一定要以良好的态度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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