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deBehind="InfoNews_001.aspx.cs" Language="c#" AutoEventWireup="false" Inherits="tzWeb.Info.Template.News.DefaultTmp.InfoNews_001" %> 西宁投资优惠政策-资讯-西部经济圈-优惠政策- 资讯频道 - 中国招商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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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投资优惠政策
2008-5-19 ifeng.com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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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土地使用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在西宁市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入股等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投资者兴办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牧业开发及城市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用于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性企业,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及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14% 征收土地出让金;投资非生产性企业(项),按土地评估价的28%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经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内商以独资方式在西宁市旧城、危旧房片区从事房屋开发建设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享受我市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 收费
  第二十五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免交地方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在西宁市投资的项目,减半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人防结建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内、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运、通讯、劳务、设计等,均按我市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内、外商投资企业所用汽车和外商自带汽车、摩托车减半征收城市道路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外商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经西宁市外商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办理《外籍员工证》,在我市区域内食宿、交通、学习、旅游、购物可用人民币结算,并按中国公民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内、外商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直系亲属,经批准,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减免收人口增容费。

  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外商10万美元以上,并到西宁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免征迁入人口增容费的优惠,并可指定其在国内的一名亲友在我市落户,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免收人口增容费。

  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内商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到西宁定居的内商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免征迁入人口增容费的优惠。

  七 外汇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和营运资金,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暂不平衡的,通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解决。

  八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市内各金融机构将给予开户、资金融通、结算等资金运作方面的便利。内、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可按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自选组织产品出口,也可由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出口。

  第三十八条对投资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的投资项目,经批准,通话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餐饮、仓储、广告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此类项目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在交纳承包、租赁资产总额的10%作为风险抵押金后,可全责经营管理承包、租赁资产,承包租赁费另外结算。投资经营医院、学校、科研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及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等项目,政府可给予部分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第四十条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由企业依法自主招聘。依法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备案,交纳社保金。

  第四十一条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派人出国考察、推销、联系有关业务的,其出国手续由企业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外商企业外籍员工及随行眷属、内商企业的业务主管,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可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九 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市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我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各有关部门于五日内办理完毕所属部门的各类手续。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取得有关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对未出示批准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招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十 附则
  第四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招商引资步伐,对引进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以中介费的形式给予奖励,奖励额为实际到位资金的0.5-3%。凡在职公务人员,热心为西宁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并做出成绩者,由市政府给予5000—2000元奖励,中介费和奖励费由西宁市招商引资基金支付。西宁市招商引资基金从返还内、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中按5%的比例提取设立。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投资者凭投资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在西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青海省制定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投资者如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可向西宁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凡向内、外商投资企业返还各种税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联合协商后出具有关文件,由地方财政返还。需要提前返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前返还。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西宁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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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qiyuanduan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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